(2016)苏1012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祝小礼与赵方、赵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小礼,赵方,赵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祝小礼,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赵方,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赵豫,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小礼与被执行人赵方、赵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祝小礼于2017年5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582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