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与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41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法定代表人:何尚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谢明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琴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萍,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3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