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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461号原告:徐某1,女,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黄某,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徐某1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3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徐某2。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无根本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以家庭、子女为重,遇事多交流、协商,夫妻关系尚有改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雯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