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马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三马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1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进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三马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794号303-314房。法定代表人:彭国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广西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劲达兴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2017)粤7102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劲达兴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1日在南宁签订《货物配送合同》,合同编号为JDX(TZ)130401(WL)。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南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以前如有不同约定的,以本条约定为准;以后如无不同约定时,均适用本条约定。”但是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到南宁市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广西省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并未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诉讼管辖不符合规定的,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广西省田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州市三马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三马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查,2013年4月1日,上诉人劲达兴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马公司在南宁签订《货物配送合同书》,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进口废纸”的集装箱船运输、陆地汽运、港口短期堆存的物流配送服务。后双方因货物运输费用结算产生纠纷,诉至原审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及公路货物运输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货物配送合同书》约定发生纠纷向南宁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因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第一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其他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纠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货物运输始发地为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劲达兴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省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劲达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