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15号原告: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63793045)法定代表人:胡守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彬,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立案、提取反诉、上诉、申请执行、参与庭外和解。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09140801)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卓,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系法务部副部长。现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提供证据、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取反诉、上诉、申请执行、参与庭外和解。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经法庭庭前调解,被告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9843元,已经支付9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余款843元,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六安强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