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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桐庐群羡物流有限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群羡物流有限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群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111号3-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08888747-7。法定代表人马月兵。委托代理人李玉升,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扩区日新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59733997。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本院在执行桐庐群羡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建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法定代表人汪建明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汪建明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96678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55元、执行费13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8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明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群羡物流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汪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