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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华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素华,王锦阳,葛长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素华,女,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锦阳,女,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徐磊,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葛长和,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李素华因与被申请人王锦阳、葛长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16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素华因与王锦阳达成执行和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素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素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许国林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