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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军、蔡仕英、蔡仕琼与余海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蔡仕英,蔡仕琼,余海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87号原告:蔡军,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蔡仕英,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蔡仕琼,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妮,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全,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155号锦贤国际E座1楼附6号。负责人:陈军,公司经理。原告蔡军、蔡仕英、蔡仕琼与被告余海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军、蔡仕英、蔡仕琼未向本院提供有关交通事故死者蔡子学配偶的现实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死者蔡子学配偶的现实情况不明,三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起诉尚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军、蔡仕英、蔡仕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