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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王关正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王关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5号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城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岩,男,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赖玉良,男,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关正,男,1968年03月31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关正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鲁14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艳霞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