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王关正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王关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5号申请人宁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津县城南外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任来东,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岩,男,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赖玉良,男,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王关正,男,1968年03月31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宁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关正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鲁14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2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艳霞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