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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南京世腾缘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438号原告: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77号-1。法定代表人:齐菊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彪,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77号-2。法定代表人:葛雪康。第三人:南京世腾缘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61-101号。法定代表人:齐菊花。原告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南京世腾缘餐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世定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小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