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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建春与被执行人马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7执恢78号被拘留人马元厂,又名马元,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汝南县汝宁镇东关新大桥南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建春与马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马元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马元厂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批员: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