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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留柱、马桂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留柱,马桂生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留柱,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平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桂生,男,1955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留柱、马桂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海玲出庭支持公诉,高留柱、马桂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高留柱明知张某1、姜某、张某2(均已判刑)等人用于生产假烟丝,而将其位于平顶山市一自建房租给三人使用。张某1、姜某等人组织被告人马桂生等人开始生产制作烟梗丝,直至2011年12月19日被平顶山市烟草局市区直属分局查处,查处烟梗制作的烟梗丝3570公斤,经鉴定价值138587.4元,烟梗4590公斤。2012年春节过后,张某1、张某2再次组织马桂生等人生产制作假烟用的烟梗丝,至2012年3月5日被平顶山市烟草局市区直属分局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查处,当场查扣烟梗制作的假烟丝3000余公斤,经鉴定价值143820元,烟梗18000公斤。两次共查扣生产未予销售假烟丝6570公斤,价值282407.4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高留柱、马桂生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留柱、马桂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高留柱明知张某1、姜某、张某2(均已判刑)等人用于欲生产假烟丝,而将其位于平顶山市高新区一自建房租给三人使用,并介绍马桂生到该自建房内协助张某1等人生产假烟丝。马桂生负责对制作假烟丝的原材料烟梗浇水。2011年12月19日被平顶山市烟草局市区直属分局查处,查处烟梗制作的假烟丝3570公斤,经鉴定价值138587.4元,烟梗4590公斤。2012年春节过后,张某1、张某2再次组织马桂生等人生产制作假烟丝,2012年3月5日被平顶山市烟草局市区直属分局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查处,当场查扣烟梗制作的假烟丝3000公斤,经鉴定价值143820元,烟梗18000公斤。两次共查扣生产未予销售的假烟丝6570公斤,经鉴定价值28240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留柱、马桂生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同案犯张某1、张某2、姜某、郎某、张某3、王某2、高某、郝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赵某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二被告人的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涉案假烟丝价值计算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市区直属分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1份、案件调查报告1份、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1份、勘查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管批准书和通知书各1份、涉案物品清单1份、收缴假烟丝及塑料薄膜包装烟梗、机器设备、制假现场照片10张、证明文件、情况说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证明2份,本院(2012)卫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亦有高留柱、马桂生的户籍证明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留柱、马桂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劣质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所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高留柱、马桂生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高留柱、马桂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平顶山市高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二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留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马桂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周明洋人民陪审员  张元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