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于顺、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顺,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于顺,男,生于1958年9月8日,住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顺与被执行人烟台恒生-汤斯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销水泥服务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吊销营业执照多年,现无任何资产,无任何人员。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福执字第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一礼审判员 姜厚元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