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郜勤法与河南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培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勤法,河南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培新,袁秀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496号原告:郜勤法,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河南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职务:董事长。被告:杨培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农民,住息县。被告:袁秀锋,男,汉族,30岁,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勤法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培新、袁秀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勤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郜勤法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勤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勤法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