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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广播电视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赵春涛,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柳春,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咨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内蒙古电视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基建咨投公司部分证据一审仅提供复印件而二审提供了原件,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注意查明诉争债权债务的发生及流转的相关事实,以及与诉讼时效问题有关的事实。基建咨投公司逾期提供证据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综上,由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在二审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段 惠 智审 判 员 吴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