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平、谢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谢爱国,黄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谢爱国,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黄根兰,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谢爱国、黄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爱国、黄根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管部门有房产登记。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爱国、黄根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平借款人民币255000元,已给付20000元,尚欠人民币235000元。由被执行人从2017至2027年每年年底前给付20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15000在2028年底还清。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谢爱国、黄根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平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