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墨市盐务局、孙进式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盐务局,孙进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盐务局,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00725571054J。法定代表人:王延亮,局长。被执行人:孙进式,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盐务局与被执行人孙进式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盐务局作出的即盐政处罚字[2016]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