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敖锋、王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锋,王程,黄俊,曾婧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64号申请人:敖锋,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王程,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波、张典,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俊,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曾婧,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敖锋、王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俊、曾婧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8号怡景江南一期B-1栋1单元22层1室房屋(合同编号:夏××号)一套进行查封,保全金额45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出具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敖锋、王程因与被申请人黄俊、曾婧民间借贷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双方在有关纠纷解决的协议中还约定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俊、曾婧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8号怡景江南一期B-1栋1单元22层1室房屋(合同编号:夏××号)一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4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敖锋、王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敖锋、王程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