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任某1、任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1,任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817号原告:黄某某,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1,男,193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任某2,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任某1、任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凤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