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李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李驿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47号原告:郭崇俊,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驿霖,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郭崇俊与被告李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郭崇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俊与被告李驿霖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欣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