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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李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李驿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447号原告:郭崇俊,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驿霖,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郭崇俊与被告李驿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郭崇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崇俊与被告李驿霖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欣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