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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引与重庆分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引,代飞,重庆分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428号原告:刘引,女,汉族,1993年8月5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代飞,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重庆分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89号百合园裙楼幢-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8352735801L。法定代表人:代飞。原告刘引与被告代飞、重庆分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引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飞、重庆分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引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詹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