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王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王庆,王兵,王庆,王兵,王庆,王兵,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导野镇天河北路**号。身份证号:3211811976********。被执行人:王庆,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魏庄村古运新城****号楼*****号。身份证号:3724011980********。上列当事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2016)鲁14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406号案件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