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胜辉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37号罪犯肖胜辉,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住汉川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肖胜辉因犯贩卖毒品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47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执行。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肖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胜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和三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8日肖胜辉缴纳罚没款二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肖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胜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