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王多贵房屋修建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春,王多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春。被执行人:王多贵。本院在执行张玉春申请执行王多贵房屋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多贵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峪关分行新南支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扣划被执行人王多贵在中国建设银行酒泉分行金塔支行账户内存款5894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