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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418号申请人: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以西。被申请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56号。申请人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65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于波自愿以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650.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13元,由申请人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