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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东新、邵桂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东新,邵桂茹,张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东新,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赛,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审原告:邵桂茹,女,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再审申请人邵东新因与被申请人张赛及原审原告邵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东新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法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本案债务应属于申请再审人邵东新和被申请人张赛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一审、二审、再审费用应由被申请人张赛承担。邵东新提交上诉状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减免缓上诉费的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并按撤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及辩论权利。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撤销(2014)北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诉讼费用由张赛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邵东新与被上诉人张赛及原审原告邵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告知邵东新不符合应当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邵东新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原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不予审查。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东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茂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