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执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京京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严,刘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996号申请执行人孟严,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刘京京,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孟严与被执行人刘京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已扣划一部分案款并发还申请人,其余部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刘京京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3民初1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宏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