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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春玲诉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玲,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49号原告刘春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高峰,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春玲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导致该案法律文书一直未能送达至被告。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