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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子琪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小毛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子琪,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小毛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329-2号原告董子琪(曾用名毛慧敏),女,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小毛庄村民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委小毛庄。负责人毛海,该村小组组长。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负责人段防震,该社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子琪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小毛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琪撤回对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马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子琪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