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天文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50号罪犯杨天文,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杨天文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天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文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天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