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庆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庆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290号原告: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68号平1。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被告:张庆锡。原告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