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尚与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尚,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287号原告:李国尚,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于东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尚诉被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李国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国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国尚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