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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强军与吴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军,吴振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738号原告杨强军,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刘明,系杨强军表弟,男,1988年04月25日,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吴振涛,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鲁风旗,系吴振涛表弟,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强军与被告吴振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强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振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强军撤回对被告吴振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杨强军负担。审判长  张胜君审判员  宋秋盛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