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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翠杰与蛟河市金海煤矿、万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翠杰,蛟河市金海煤矿,万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97号原告:姚翠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建设街建设村。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矿长。被告:万金海,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姚翠杰诉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以下简称金海煤矿)、万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翠杰、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万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翠杰诉称:金海煤矿于2000年在姚翠杰处借款25万元,用于煤矿经营,当时约定利息月息3分,金海煤矿与万金海为姚翠杰出具欠条。借款经姚翠杰多次催要,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金海煤矿、万金海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金海煤矿辩称:金海煤矿在姚翠杰处借款属实,同意偿还。万金海答辩同金海煤矿。经审理查明:金海煤矿系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万金海。2000年,金海煤矿在姚翠杰处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此款经姚翠杰催要,金海煤矿、万金海于2016年10月30日为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现姚翠杰诉至法院,要求金海煤矿、万金海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金海煤矿、万金海在姚翠杰处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款手续,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金海煤矿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过高,以支持年息24%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万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翠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自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金给付时止,按照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蛟河市金海煤矿、万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书记员  郑 坤(此件共2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