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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法定代表人张明敏,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红花堙村。法定代表人程建军。本院在执行山西汾西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昌泰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金额共423148.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