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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春、陈玲等与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陈玲,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61号原告:刘春,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陈玲,女,汉族,1988年2月17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管庆霞。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刘春、陈玲诉被告北京诺德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52091××××.7“手机充电插头连接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刘春、陈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春、陈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春、陈玲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罗厚胤书 记 员  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