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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88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某逅,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金嘉利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胡某安。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益赫人社监处字[20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刘某良等34人工资9961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在15日内支付刘某良等39人工资105911元,逾期未支付,除应付工资外,将责令按照应付金额0.5倍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之后,有其中5名劳动者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而被执行人益阳市鱼水遥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赫人社会监处字[20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赫人社监处字[201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洁红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人民陪审员  孟 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