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林诉被告高爱学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高爱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42号原告:高林,男,194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指定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爱学,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原告高林诉被告高爱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高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