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林诉被告沈阳染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林,沈阳染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2690号原告:王保林,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染纱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号。原告王保林与被告沈阳染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宏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保林负担。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