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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林诉被告沈阳染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林,沈阳染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2690号原告:王保林,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染纱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二路**号。原告王保林与被告沈阳染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宏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保林负担。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