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开伟与被执行人魏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开伟,魏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6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马开伟,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魏钰兰,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钰兰12412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