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宇与秦梓超、刘晓华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秦梓超,刘晓华,张家港保税区森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582号原告:朱宇,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秦梓超,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刘晓华,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森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108B室。法定代表人秦梓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宇与被告秦梓超、刘晓华、张家港保税区森博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1元(已减半)、保全费2770元,合计6621元由原告朱宇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