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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异议人蒋平、蒋红英与被执行人章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蒋红英,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平,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异议人(被执行人)蒋红英,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章静,女,1987年3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蒋平、蒋红英申请执行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平、蒋红英对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平、蒋红英称,章静申请执行蒋平、蒋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溧水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金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公司)对异议人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48号302室、401室、501室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异议人对金德公司所作出的宁金德估字(2016)鉴第02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不予认可,理由为:1、评估公司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溧水区人民法院自行选择委托的金德公司不在省、市法院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不具有评估该房地产的资质;2、上述房产2015年评估时价值为1214.89万元,但在2016年溧水区房地产行情大涨的情形下,金德公司所评估的价值却为1146.6万元,评估价值明显偏低。故提出异议,请求确认上述评估报告无效。本院查明,章静与蒋平、蒋红英、薛昌芳、方兵、李晓蓉、韩建华、南京都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都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溧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蒋平、蒋红英应归还原告章静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还应支付10万元代理费,上述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平、蒋红英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章静可以申请对被告蒋平名下位于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48号302、401、501室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7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章静还可以申请对被告方兵名下位于溧水区永阳镇板桥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3638)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并对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6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被告韩建华、李晓蓉、都能公司对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48号302、401、501室担保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章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5)溧执字第487号。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委托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对蒋平名下位于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48号302、401、501室房地产评估,中正公司估价为1214.89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溧执字第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蒋平名下位于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48号302、401、501室共计1856.13平方米房产予以拍卖(产权证号分别为宁房权证溧转字第××号、20××67号、2057768号;起拍价按评估价)。后经淘宝网三次公开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5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5)溧执字第48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17万元),经淘宝网2015年11月12日变卖,也未能成交。2016年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将上述房地产移送委托评估。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选定,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委托金德公司对上述房产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5月23日的价值进行评估。金德公司2017年1月16日作出宁金德估字(2016)鉴第02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评估上述房地产估价时点2016年5月23日的价值为1146.6万元(单价6177元/㎡,不含内部装修及设施设备价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存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方法不符合行业规范、评估依据不准确等。本案中,首先,本院所委托的金德公司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贰级资质证书,可以从事司法鉴定房地产估价业务,金德公司所指派的两名评估人员均持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且金德公司2014年4月30日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已入选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因此,异议人认为评估公司不具有资质,不在省法院和市法院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故本院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摇号随机选定并依法委托金德公司进行评估,程序合法。第三,经对本次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依据、测算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金德公司通过比较法、收益法分别测算价格后再采用加权平均计算出估价对象最终价值,该评估方法符合行业规范,评估依据和测算过程准确,所评定的估价对象最终价值合理。异议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第四,评估公司对拍卖房产的评估结果,仅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确定保留价的参照,该房产的实际价值最终在公开拍卖时由市场决定。综上,异议人关于确认本次评估无效、要求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蒋平、蒋红英的异议请求。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巧美审 判 员  杨 庆审 判 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