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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辛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刘辛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930号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680C(1-1)。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曼丽,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辛建,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辛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辛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玉洁书 记 员 毛孟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