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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亚星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850号原告杨亚星,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赵青晓,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亚星诉被告赵青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星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星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