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亚星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850号原告杨亚星,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赵青晓,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亚星诉被告赵青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星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星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