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志明与丁晟晖、李海燕、艾瑞明、廖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明,丁晟晖,李海燕,艾瑞明,廖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157号之一申请人:范志明,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丁晟晖,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李海燕,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艾瑞明,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廖兴华,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12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艾瑞明对本案不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艾瑞明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艾瑞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赣州××城×栋×室及×号地下车位和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园×栋×单元×室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肖 军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