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良与周慧珍、抚州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周慧珍,抚州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60号原告许良,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宜黄县,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谢进,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慧珍,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抚州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65号(购物公园)11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8148577-4。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诉被告周慧珍、抚州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慧珍、抚州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许良负担。审 判 长  邓 莉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