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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周军与朱付义、牟怀森、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周军,朱付义,牟怀森,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周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付义,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钟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园弘(朱付义之子),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钟宝镇。原审被告:牟怀森,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牛头店镇。原审被告: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15616。法定代表人:张保建,男,董事长。上诉人谭周军因与被上诉人朱付义、原审被告牟怀森、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坪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7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周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谭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周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谭周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波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