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与田春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田春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63号原告: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海河,系村长。被告:田春雷,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车力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春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