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喜红与敬登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红,敬登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401号原告:王喜红,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敬登旭,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王喜红与被告敬登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后,因诉状书写有误,故我现在申请对被告敬登旭的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喜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王喜红负担。审 判 长 韩永龙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人民陪审员 黄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