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万云秀、朱玉洪等与朱玉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朱玉清,吴世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03号原告:万云秀,女,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旗,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万云秀之子。原告:朱玉洪,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朱玉贞,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朱玉田,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深美,雅安市雨城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清,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第三人:吴世英,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新,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与被告朱玉清及第三人吴世英共有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万云秀、朱玉洪、朱玉贞、朱玉田负担。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敏敏 搜索“”